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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警惕穿上“隐身衣”的“权力寻租”

选择字号: 大号 中号 发布时间:2018-11-25 20:26 | 作者:红网/吴金钟 | 阅读次数:1756

   “其实,我心里一直都明白,这样‘借款’都是基于我手中的权力。但我当时对炒权证、网络赌博已经疯魔了,赌资不够就向银行借、高利贷借,亏了之后就向业务管理对象‘借’,今天这样的后果是我罪有应得……”留置期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郑敏华充满懊悔。(11月22日大众网)

  “高飞之鸟,死于美食;深泉之鱼,死于芳饵。”郑敏华又是一个被不良嗜好“击倒”的干部,他走到今天这步,皆因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导致思想防线崩溃,价值观和权力观发生扭曲,正是由于他内心蠢蠢欲动要赚快钱的欲望,才使其染上赌博恶习并越陷越深、难以自拔,最终被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身为党员干部、执法人员,本该敬畏法纪、遵纪守法、严格执法才是,而他却嗜赌成魔,为了满足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逾越红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仅自毁大好前程,还将受到党纪国法最严厉的制裁。

权力寻租
  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索取贿赂,是典型的“权力寻租”。郑敏华为何能那么容易将钱从管理对象那里“借”到手?关键在于其当国土余杭分局余杭国土所副所长、良渚国土所所长时,手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权、建房报批的审核审查权,而同时,管理对象的“把柄”又被他发现并牢牢抓在了手里,这种情况下找管理对象“借”钱,对方即使知道“借”出的钱是“肉包子打狗”,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事实上,这是一笔“双赢”的买卖,“借”钱过后,彼此所担心的“问题”都已不再是问题。

  穿上“隐身衣”的“权力寻租”更须引起警惕。郑敏华索贿是事实,但其也有“过人之处”,从中耍了“小聪明”,为了规避风险,他每“借”一笔钱都打下“借条”,若不是办案人员查明他借款时主观上存有占有动机、借款挥霍于了歪门邪道并已无偿还能力,恐怕还很难认定他的行为属于索贿。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很大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然而,仍有少数人“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尚未真正形成,依然心存侥幸、不收敛私欲,搞“权钱交易”时为了躲避查处,便掏空心思“玩花样”、变着法子“耍手段”,比如有的通过“带彩娱乐”方式来交易,有的通过“润笔费”“投资回报费”“人情往来费”等形式进行,甚至还有的双方达成“协议”,先“帮忙”暂不“收费”,待离职离岗“安全着陆”后再付款。这种给“权力寻租”穿上“隐身衣”的现象,往往能够达到“视觉隐身”效果,从而导致监督查处难度大,还须引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重视。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权力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毒瘤”,害党害国害民,必须猛药去疴、从严惩治,不仅要强化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增强其法纪意识,还要靠加强制度建设来制约权力,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还需纪检监察部门加大执纪问责力度,识别出各种“玩花样”“耍手段”的诡计,将动真碰硬进行到底。只有在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执纪等方面多管齐下,方能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作为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加强“三观”改造,坚定理想信念,对党纪国法存有敬畏之心,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只有做到公私分明、为民用权,才能永葆本色,如果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那么终将难逃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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