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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即为共同债务?

选择字号: 大号 中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12:14 | 作者:莫愁·智慧女性 2019年10期 | 阅读次数:1759

莫名扣上共同债务

1977年出生的杜艳,是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2003年和同乡朱华结婚。朱华在杭州做二手车生意,收入还算稳定,婚后不久两人育有一女。可是好景不长,朱华沾染上了赌博,两人开始无休止地争吵,此后朱华很少回家。
2008年年初,杜艳察觉身体有点异常,去医院检查,竟是宫颈癌。杜艳拿着化验单,想到尚且年幼的女儿和杳无音讯的丈夫,内心的无助和恐惧像杂草般疯长。虽然做手术期间,亲友们陪了一段时间,但后来由于各自的家事便很少再来。朱华知道妻子正在住院做手术,但除了打电话回家借钱,并没有前来探望,更不用说照顾了。独自煎熬中,杜艳对这段婚姻彻底绝望。婆婆对她充满歉疚,许诺道:“我们知道你苦,你放心,等你好了不管你想做什么我们都听你的。”
经过手术治疗后,杜艳的身体好转许多。她将女儿托付给公婆,自己去上海打工,做童装销售,每月除去自己的开销,以及给公婆寄女儿的生活费,其余收入都被她攒了起来。
2016年9月,分居9年的杜艳和朱华离婚。由于没有共同财产,女儿也一直由杜艳抚养,离婚办得异常顺利。结束形如虚设的婚姻,杜艳觉得轻松很多,她更卖力地挣钱、存钱,并用这些年的存款作首付,在老家按揭了一套住房。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2018年5月,她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的账户竟然被冻结了。更让杜艳崩溃的是,老家的住房也被查封!
婚内借款即为共同债务?
搜集证据保财产

杜艳赶紧追查原因。原来,朱华在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以各种名义向他人借款。因为有部分债务发生在两人离婚之前,所以债权人董强起诉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杜艳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院受理后,向杜艳户籍地邮寄了起诉书和开庭公告,但是杜艳人在上海,并不知道此事。邮寄无果,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杜艳仍不知情。最终,法院判决杜艳和朱华10日内归还债权人20万元以及利息3.6万元。由于朱华不知去向,法院查到杜艳名下有财产,就此实施了冻结。
真相如晴天霹雳砸向杜艳,从2008年开始她与朱华就不再有瓜葛,孩子也是自己一人抚养,凭什么她辛苦劳动、省吃俭用得来的钱和房子要替他抵债?杜艳越想越愤愤不平,找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委托严华丰和朱露妮律师应诉。
由于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律师意识到时间紧迫,立刻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向执行法院申请了暂缓执行。
律师们的首要工作,就是收集杜艳和前夫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据。工作刚刚展开,律师们发现,原来朱华的欠款并不只有这些。根据其他法院的信息显示,杜艳离婚前后短短六个月内,朱华向他人借贷高达数百万元之多。如果这些欠款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那杜艳的未来将暗无天日。
律师首先向朱华的父母及姐姐询问了情况。他们没有隐瞒真相,朱华的姐姐朱丽还表示愿意出庭为杜艳作证。律师觉得,既然杜艳是生病之后才与前夫分居,那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也是重要证据。他们让杜艳赶紧找到相关材料。
紧接着,律师去杜艳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和工作单位,调出暂住证和工作证明,以证明杜艳长期生活工作在上海,而朱华身在杭州,从地理位置上看分居不言而喻。
201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金额恰好与杜艳一审需要偿还的债务相同——20万元。如何驳回这一诉求,律师决定从证明朱华所借债务超过20万元入手,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也就无法构成。于是,律师在判决书中找到了朱华2016年10月至12月以个人名义向董强借款44.6万元的事实,确认朱华所欠债务已经远远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意外的是,开庭前,朱华突然出现,原来他内心一直愧疚不安,终于决定出庭说明真相。
2019年年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庭上,法院认为:结合杜艳提交的调查笔录、暂住证、出院记录和门诊病历、被申请人董强及朱华的出庭证言,可以确认杜艳与朱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本案借款又发生在杜艳与朱华离婚前三个月。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二、朱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董强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3.6万元。(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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